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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欧洲杯比赛投注_欧洲足球联赛-官网直播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欧洲杯比赛投注_欧洲足球联赛-官网直播 欧洲杯比赛投注_欧洲足球联赛-官网直播公布市本级证明事项目录及推行告知 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
扎政字〔2021〕1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驻扎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将《扎兰屯市本级证明事项目录》和《扎兰屯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详见欧洲杯比赛投注_欧洲足球联赛-官网直播门户网站),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实施
证明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凡未列入目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交;已列入的证明事项,必须严格依照列明的方式执行。各有关部门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确保群众签署个人承诺书便利、迅捷。对于以“部门内部核查”方式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相关单位要及时调整优化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强化协同,提高效率,对有关事项要落实核查责任及时进行核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政务服务工作。
二、规范工作流程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本单位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承诺书范本在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包括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对申请人承诺已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不得再索要有关证明。
三、健全诚信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完善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科学界定失信行为。要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对提供虚假承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要将承诺审批与事中审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分批定期核查、强化基层执法、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措施,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四、把握实施条件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全面推进落实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快工作推进进度,务必于近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扎兰屯市本级证明事项目录》和《扎兰屯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市政府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执法依据的颁布、修订、废止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动态调整公布
附件:1.扎兰屯市本级证明事项目录
2.扎兰屯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2021年11月17日
附件1
扎兰屯市本级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事项类型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 政务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1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核实是否有场所、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欧洲杯比赛投注_欧洲足球联赛-官网直播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2.《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发布)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民政局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2 | 验资报告 | 核实是否有符合规定的开办资金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 | 市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
3 | 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 | 社会弃婴收养所需 | 行政确认 | 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市民政局 | 所在单位村(居)委会、计生部门 | |
4 | 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 社会弃婴收养所需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 | 市民政局 | 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 | |||
5 | 捡拾人出具的捡拾证 | 社会弃婴收养所需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 | 市民政局 | 公安机关 | |||
6 | 捡拾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 社会弃婴收养所需 | 行政确认 | 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民政局 | 公安机关 | |
7 | 收养人与送养人亲属关系的证明 |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 | 市民政局 | 公安机关出具或经公证部门公证 | |||
8 | 孤儿入院的原始记录(含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 社会孤儿收养所需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 | 市民政局 | 公安局和法院 | |||
9 | 社保证明 | 核查企业是否缴纳社保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 第5号)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行政执法 | 市农科局 | 人社部门 | |
10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 核实是否有能力进行演出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的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依法登记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学校、协会 | |
11 | 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 验证资金情况 | 行政许可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银行或专业金融机构 | |
12 | 申办地户籍证明 | 核查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行政法规 |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申请人 | ||||
13 |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 核查主要业务人员是否有从业资格 | 行政法规 |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申请人 | ||||
14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证明场所合法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申请人 | |
15 |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 证明具备资格 | 行政许可 |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体育行政部门 | ||
16 |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证明指导、救护人员具备资格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人社部门 | ||
17 | 场所的证明资料 | 证明设备场地合法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 行政法规 |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设备提供方、房产部门 | |
18 | 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 证明合法性 | 行政许可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 行政法规 |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相关部门 | |
19 | 设计、安装、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 证明具备资质 | 行政许可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行政法规 |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施工安装商 | |
20 | 场所使用证明 | 证明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场所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行政法规 |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房产部门 | |
21 | 环保证明材料 | 证明噪音控制 | 行政许可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行政法规 |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环保部门 | ||
22 | 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 | 认定文物发生争议,作出裁定 | 行政确认 | 文物的认定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第三条 第一款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第六条 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 部门规章 |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公安局 | |
23 | 成绩证明 | 用于批准授予相应等级 | 行政确认 | 运动员等级称号的授予(三级)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十五条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 部门规章 |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申请人自备 | |
24 | 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 证明具备专业资格 | 其他行政权力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2000年11月10日)第七条 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三)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部门规章 |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政府部门核发 | |
25 | 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 证明有合法的使用场所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 |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申请人自备 | |||
26 | 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明 | 证明具备资质 | 其他行政权力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欧洲杯比赛投注_欧洲足球联赛-官网直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四)对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场所、器材、设备合格证明;(三)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明。 | 地方法规 |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政府部门核发 | |
27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核实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是否符合规定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2019年6月21日)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行政法规 | 市交通运输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发 | |
28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核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是否符合规定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2019年6月21日)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行政法规 | 市交通运输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发 | |
29 |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等变更证明材料 | 证明变更内容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 部委规章 | 市自然资源局 | 公安部门 | |
30 |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证明身份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转移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欧洲杯比赛投注_欧洲足球联赛-官网直播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 部委规章 | 市自然资源局 | 民政、公安部门等 | |
31 | 体格证明 | 核实身体是否健康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证明;(四)户籍所有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 行政法规 | 市教育局 | 毕业院校、医院、公安局、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等 | |
32 | 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核实思想品德等方面是否符合教师条件 | |||||||
33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核实是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 | 行政许可 | 职业中介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欧洲杯比赛投注_欧洲足球联赛-官网直播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欧洲杯比赛投注_欧洲足球联赛-官网直播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欧洲杯比赛投注_欧洲足球联赛-官网直播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法律、部门规章 | 市人社局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34 | 资产来源、产权、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 核实是否具有办学要求的资产情况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欧洲杯比赛投注_欧洲足球联赛-官网直播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欧洲杯比赛投注_欧洲足球联赛-官网直播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欧洲杯比赛投注_欧洲足球联赛-官网直播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欧洲杯比赛投注_欧洲足球联赛-官网直播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13号)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申办报告》一份; 2.资产来源、产权、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一份。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 法律、部门规章 | 市人社局 | 金融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 |
35 | 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 | 核实学校董事会人员资格 | 行政许可 | 法律、部门规章 | 市人社局 | 公安部门、职业资格鉴定部门、相关部门 | |||
36 | 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 | 核实是否具有办学要求的资产情况 | 行政许可 | 法律、部门规章 | 市人社局 | 财务审计部门 | |||
37 | 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职业指导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 核实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职业指导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资格 | 行政许可 | 法律、部门规章 | 市人社局 | 公安部门、职业资格鉴定部门、教育部门、相关部门 | |||
37 | 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职业指导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 核实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职业指导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资格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 历、职称证件,社会组织办学还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6.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7.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8.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9.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 10.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职业指导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1.教学人员名册,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原件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 法律、部门规章 | 市人社局 | 公安部门、职业资格鉴定部门、教育部门、相关部门 | |
38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料 | 核实劳动关系 | 行政确认 | 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 2010年修订)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市人社局 | 用人单位 | |
39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核实职业病患病情况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 2010年修订)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行政法规 | 市人社局 | 医疗机构 | |||
40 | 死亡证明 | 核实工亡 |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2016年1月22日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人社发【2016】5号)第七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七)死亡的由有关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市人社局 | 公安部门、医疗机构 | |||
41 | 受到暴力伤害的公安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 核实收到暴力伤害的情况 | 行政确认 | 工伤认定 |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2016年1月22日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人社发【2016】5号)第七条:(八)工伤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有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 规范性文件 | 市人社局 | 公安部门、法院 | |
42 | 单位指派外出证明材料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 核实是否因工外出及是否死亡 |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2016年1月22日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人社发【2016】5号)第七条:(八)工伤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有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二)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交单位指派外出证明材料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 规范性文件 | 市人社局 | 用人单位、法院 | |||
43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 核实交通事故及责任划分 |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2016年1月22日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人社发【2016】5号)第七条:(八)工伤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有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三)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 规范性文件 | 市人社局 | 公安部门、法院 | |||
44 | 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及相关病历资料 | 核实是否为工作内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2016年1月22日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人社发【2016】5号)第七条:(八)工伤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有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及相关病历资料 | 规范性文件 | 市人社局 | 医疗机构 | |||
45 | 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 核实是否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2016年1月22日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人社发【2016】5号)第七条:(八)工伤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有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市人社局 |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 | |||
46 | 死亡证明 | 核实参保人员信息,撤销医疗保险登记 | 行政确认 |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发布)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 法律 部门规章 | 医保局 | 公安局 | |
47 | 出生证明 | 核实新生儿信息,办理新生儿医疗保险登记 | 行政确认 | 社会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法律 部门规章 | 医保局 | 医疗机构 | |
48 |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核实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企业自主培训,已达到20课时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市应急管理局 | 企业内部提供 | |
49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核实经营场所产权是否符合规定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 行政法规 | 市应急管理局 | 场所所有人、承租方或不动产登记部门 | |
50 | 经济情况证明 | 证明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 行政法规 | 市司法局 | 社区 | |
51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证明草原权属 | 行政许可 |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许可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 法律 | 市林草局 | 草原权属人或不动产登记部门 | |
52 | 拟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集体林地出具林权证,国有林地出具权属证明) | 证明林地权属 | 行政许可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法律 | 市林草局 | 林地权属人或不动产登记部门 | |
53 | 拟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集体林地出具林权证,国有林地出具权属证明) | 证明林地权属 | 行政许可 | 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法律 | 市林草局 | 林地权属人或不动产登记部门 | ||
54 | 拟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集体林地出具林权证,国有林地出具权属证明) | 证明林地权属 | 行政许可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法律 | 市林草局 | 林地权属人或不动产登记部门 | ||
55 | 拟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集体林地出具林权证,国有林地出具权属证明) | 证明林地权属 | 行政许可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占用林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行政法规 | 市林草局 | 林地权属人或不动产登记部门 | |
56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证明草原权属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 法律 | 市林草局 | 草原权属人或不动产登记部门 | |
57 | 村级权属证明 | 证明林木权属 | 行政许可 | 木材采伐证核发 | 《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内林资发[2015]80号第十二条 采伐集体人工商品林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苏木(乡镇)林工站提出采伐申请和提交下列材料,初次申请采伐提交(一)、(二)、(三)项材料,5年内第二次申请采伐的还应提交(四)项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书; (二)林木权属证明; (三)简易采伐作业设计或采伐作业调查设计(采伐5 立方米以下的除外); (四)上一次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市林草局 | 村委会 | |
58 | 办公场所或房屋使用证明 | 证明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市林草局 | 不动产 | |
59 | 所在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村委会证明 | 证明土地属性,证明是否符合办理林木种苗培育用地 | 行政许可 | 部门规章 | 市林草局 | 乡镇、村委会 | |||
60 |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明 | 证明权属 | 行政许可 |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部门规章 | 市林草局 | 不动产 | ||
61 | 林木种子检验等生产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培训证明 | 证明技术人员的资质 | 行政许可 | 部门规章 | 市林草局 | 培训单位 | |||
62 | 产权证明 | 证明权属 | 行政许可 | 部门规章 | 市林草局 | 申请人 | |||
63 | 企业主要人员证明 | 核实企业主要人员 | 行政许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1月22日)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 行政法规 | 市住建局 | 人社局 | |
64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核实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 2004年7月20日)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欧洲杯比赛投注_欧洲足球联赛-官网直播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 行政法规 | 市住建局 | 建设单位 | |
65 | 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核实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 行政法规 | 市住建局 | 燃气经营企业 | |
66 | 气源证明 | 核实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 | 市住建局 | 燃气经营企业 | |||
67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核实母婴保健技术考核机构是否具备资质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 行政法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房产登记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具备相关资质单位 | |
68 | 直接从事供水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 | 核实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是否符合许可 | 行政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 行政法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具备检测相关资质单位 | |
69 | 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 | 核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合格 | 行政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 行政法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生行部门、学校 | |
70 | 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 核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合格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生行部门、学校 | |||
71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核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 行政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 行政法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生行政部门、房产登记部门 | |
72 |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 核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受术者是否接受计划生育手术 | 行政确认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 行政法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 |
73 | 施术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 | 核实施术机构执业许可和人员资质 | 行政法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 ||||
74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核实执业医师注册人员资质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欧洲杯比赛投注_欧洲足球联赛-官网直播做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乎卫行审字〔2020〕2号) 所需材料: 1.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出具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 4. 拟执业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5. 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 与拟执业机构签订的合同; 7. 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 行政法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安部门、医疗机构 | |
75 | 拟执业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 核实执业医师注册人员资质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安部门、医疗机构 | |||
76 | 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联合承办的协议 | 明确联合承办人的责任 | 行政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公安局 | 公安局 | |
77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证明有举办活动的场所 | 行政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行政法规 | 市公安局 | 公安局 | ||
78 | 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 证明具备承办资格 | 行政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行政法规 | 市公安局 | 公安局 | ||
79 | 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 证明符合条件 | 行政许可 | 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公安局 | 有关主管部门 | |
80 | 承运人资质证明 | 证明承运人具备资质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公安局 | 有关主管部门 | |
81 | 资格证明 | 证明驾驶员、押运员具备资格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行政法规 | 市公安局 | 有关主管部门 | ||
82 | 道路运输证明 | 证明能够进行道路运输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行政法规 | 市公安局 | 有关主管部门 | ||
83 | 托运人资质证明 | 证明托运人具备资质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行政法规 | 市公安局 | 有关主管部门 | ||
84 | 合法使用证明 | 证明合法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公安局 | 市场监管局、公安部门 | |
85 | 进出口批准证明 | 证明能够进行进出口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许可 | 行政法规 | 市公安局 | 市场监管局、公安部门 | ||
86 | 证明信 | 证明身份等信息 | 行政许可 | 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买使用审批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 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 行政法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附件2
扎兰屯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事项 名称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实施方式 | 核查方式 | 备注 |
(一)市农科局 | ||||||||
1 | 社保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 第5号)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人社部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
(二)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
2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 营业性演出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依法登记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 学校、协会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
3 | 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行政许可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 银行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
4 |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 行政许可 | 人社部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
5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场所所有人、承租方或不动产登记部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
6 |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 行政许可 |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 体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
7 |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体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
8 | 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 申请人、银行、场所所有人、承租方或不动产登记部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 | |
9 | 设计、安装、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施工单位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 | |
10 | 场所产权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行政许可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消防和场所所有人、承租方或不动产登记部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
(三)市林草局 | ||||||||
11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 草原权属人或不动产登记部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核查 | |
12 | 拟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集体林地出具林权证,国有林地出具权属证明)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林地权属人或不动产登记部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核查 | |
13 | 拟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集体林地出具林权证,国有林地出具权属证明) | 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林地权属人或不动产登记部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核查 | |
14 | 拟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集体林地出具林权证,国有林地出具权属证明)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林地权属人或不动产登记部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核查 | |
15 | 拟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集体林地出具林权证,国有林地出具权属证明)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林地权属人或不动产登记部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核查 | |
16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 草原权属人或不动产登记部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核查 | |
17 | 村级权属证明 | 木材采伐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内林资发[2015]80号第十二条 采伐集体人工商品林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苏木(乡镇)林工站提出采伐申请和提交下列材料,初次申请采伐提交(一)、(二)、(三)项材料,5年内第二次申请采伐的还应提交(四)项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书; (二)林木权属证明; (三)简易采伐作业设计或采伐作业调查设计(采伐5 立方米以下的除外); (四)上一次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 ||||
18 | 办公场所或房屋使用证明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不动产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核查 | |
19 | 所在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村委会申请及证明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委会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核查 | |||
20 |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明 | 行政许可 | 不动产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核查 | |||
21 | 林木种子检验等生产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培训证明 | 行政许可 | 培训单位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核查 | |||
22 | 产权证明 | 行政许可 | 申请人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核查 | |||
(四)市交通局 | ||||||||
23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2019年6月21日)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发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
(五)市自然资源局 | ||||||||
24 |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不动产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欧洲杯比赛投注_欧洲足球联赛-官网直播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 民政、公安部门等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行政机关内部核查 | |
(六)市教育局 | ||||||||
25 | 体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证明;(四)户籍所有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 毕业院校、医院、公安局、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等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核查 | |
26 | 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
(七)市住建局 | ||||||||
27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 2004年7月20日)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欧洲杯比赛投注_欧洲足球联赛-官网直播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 建设单位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
28 | 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燃气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 燃气经营企业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
29 | 气源证明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企业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
(八)市卫健委 | ||||||||
30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欧洲杯比赛投注_欧洲足球联赛-官网直播做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呼卫行审字〔2020〕2号) 所需材料:1.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出具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4. 拟执业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5. 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6. 与拟执业机构签订的合同; 7. 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 公安部门、医疗机构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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