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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欧洲杯比赛投注_欧洲足球联赛-官网直播办公室 欧洲杯比赛投注_欧洲足球联赛-官网直播印发《扎兰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11-12 |
扎政办字〔2019〕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扎兰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18日
扎兰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促进依法建设,规范稽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欧洲杯比赛投注_欧洲足球联赛-官网直播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扎兰屯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经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包括核准、备案,下同)或审核后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下列重大建设项目:
1.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融资的重大项目;
3.全部或部分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重大项目;
4.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重大项目;
5.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重大项目;
6.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重大项目;
7.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重大项目;
8.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重大项目。
(二)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稽查的项目。
(三)市委审计委员会和市政府交办稽查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扎兰屯市审计局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会同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监察等部门进行联合稽查,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查,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具体的稽查事项依法进行检验、鉴定、评估、审核和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项目稽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审计机关稽查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执行扎兰屯市有关规定情况;监督检查被稽查单位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监督检查项目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投资计划下达、资金安排等履行项目审批职能情况;
(三)监督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四)检查项目资金落实、资金到位,以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六)监督检查项目实际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投资概算、投资计划等执行批复的情况;
(七)监督检查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八)对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建设代理、招标代理、咨询评估等单位,根据稽查发现的问题,可以进行延伸稽查。
第八条 审计机关的稽查人员依法稽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稽查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查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委、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
(七)参加被稽查单位召开的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九)利用大数据网络比对技术进行网上稽查。
第十条 稽查人员与被稽查单位或者稽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稽察在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稽察内容和重点、下发稽察通知等方面,应严格按照审计和稽察程序来进行。
第十二条 被稽查单位应当接受稽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稽查,及时、如实向稽查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工程技术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审批资料、运营使用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拖延、销毁、隐匿、篡改或者伪造资料。
第十三条 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与被稽查单位交换稽查意见,告知被稽查单位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被稽查单位可以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者申辩。双方应当在稽查交换意见书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被稽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审计局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
(四)依法定程序提出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建议;
(五)建议调整政府投资计划;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审计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之规定移送相关部门。
对于重大的处理决定,审计机关应当报请市委审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被稽查单位应当根据稽查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审计稽查机构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督促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稽查结果综合运用制度,项目各管理部门应当把稽查结果作为项目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阻碍、威胁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财务会计、工程质量、招投标、经营管理等情况和资料的;
(三)销毁、隐匿、篡改或者伪造资料的;
(四)不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
(五)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
(六)未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对稽查整改意见、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无故拖延执行的;
(八)有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查单位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
(三)干预项目招标投标及建设活动的;
(四)接受被稽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五)在被稽查单位报销费用,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审计机关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从其文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扎兰屯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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