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市监河西处罚〔2025〕14号
处罚对象:扎兰屯市秦绍洁内科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50783MA0QRU7559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秦绍洁
违法行为类型:使用劣药
1.处罚使用法律条例: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以及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
2.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
3.自由裁量权:对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案适用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二羟丙茶碱注射液”1盒(4支);2.罚款:20,000.00元。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8月6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